3月5日,鹿寨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伙纠纷案,并对双方剩余的场地权益和设备进行妥善处置,避免发生“案中案”,一次性解决双方合伙纠纷。
基本案情
陶某因征地得到一笔补偿款,心里想着找什么法子“钱生钱”时,听到陈某介绍现在绿色环保产业颗粒燃料的行业前景良好,便心头一热,同意与陈某各出资20万元合伙开设颗粒厂,双方签订了简易的合伙协议,约定各出资20万元,收益和债务各享受或负担50%。当陶某连续向陈某转款21万时,陈某却还要陶某再增加投资,陶某一怒之下,提出退出合伙,要求陈某全额返还投资款。
陶某诉至鹿寨法院,陈某答辩愿意解除合伙合同,但要进行清算后才能决定退还陶某多少钱并还称“双方未约定出资期限,陈某未足额出资到位并未违反约定”。陈某还拿出请了会计人员做出的账本,显示陶某的确出资21万元,而陈某已出资2万多元,双方出资的款项均用于租赁场地、缴纳押金、购买生产设备、邀请技术人员安装、指导、试生产、请技术人员的餐费、交通的油费等等开支。经司法审计后,报告对合伙事务进行了清算,承办法官借着双方对司法审计报告质证的机会,详细向双方说明出资和盈亏情况,双方表示认可,但对剩余的二手生产设备、场地权益的价值存在较大争议。承办法官并未着急下判或调解,让双方10日内去咨询和了解此类设备的价值。
在等待期间,承办法官也查询了解二手生产设备的折旧率等相关规定和计算标准,当陈某打电话来说,相关设备“有价无市”,可能只能按照废旧变卖价格折算时,承办法官根据查询的知识向陈某释明了相关折旧率的问题,给出一个参考折旧价,陈某认真思索后表示认可。承办法官又联系陶某和其律师,说明如不及时解决,陶某发生后续案件即使“赢了官司可能输了钱”,将损失更大。
最终,双方在法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,同意自愿解除合伙合同,扣除合伙亏损后和设备折旧费,双方还各自承担了保全保险费、审计费、诉讼法等费用,陈某分期退还投资款给陶某,剩余设备和租期内的场地权益、押金全部归陈某。陈某当庭支付了首付款给陶某,双方握手言和并向法官表示感谢。该案的“一次性解决纠纷”避免双方产生新的诉讼,减轻当事人的诉累,也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。
撰稿 | 马本现
图片 | 来源于网络(如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)
编辑 | 张倪娜
责编 | 梁珊燕
审核 | 覃永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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